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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浙环发〔2018〕10 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解读的函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其他具有县级以上环评审批权限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64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信息公开工作,现对办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和部分法律法规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并征求意见,按以下两种方式同步开展,且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建设单位网站发布。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发布公示信息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所在地具有县级以上环评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代为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发布。建设单位提供所发布文字信息材料,并对相关内容负责。建设单位也可在自己单位网站发布项目环评公示信息。

政务服务网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操作手册见附件。各环评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登录政务服务网发布环评公示信息,各单位登录账号、密码请联系当地政务服务网管理部门获得并妥善保管。各地第 1 次录入环评公示信息后,需联系政务服务网运维技术人员(联系方式见操作手册),以便及时在网上展示信息。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村(居)民委员会有信息公告栏(显示屏)的,应在该处发布公示环评信息;确无信息公告栏(显示屏)的,应通过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

环评编制阶段的信息公开内容应按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执行。

二、《办法》实施后,《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4〕28 号)原要求的环评编制阶段 2 次环评公示合为 1 次,且可不开展公众调查表发放。必要时,应按《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通过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加强沟通交流。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 号)等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在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前,应主动公开环评全本信息。鼓励建设单位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环评全本。

四、建设单位应按办法十五条等规定,在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一并提交项目环评公众参与说明。具有环评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后,须按规定主动公开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和作出的审批决定等政府信息。

五、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处于环境影响敏感区的涉气建设项目,其环评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可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执行。

请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将本函转告辖区内其他具有县级以上环评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省环保厅联系人:建设项目管理处 舒军龙,电话:0571-28869159。

附件:政务服务网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操作手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 年 3 月 22 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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